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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靖秀梅、杨妮、杨智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公司、王会民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户法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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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靖秀梅,女,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妮,女,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智斌,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公司,住所地:临潼区人民东路5号。被执行人王会民,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三申请执行人依据户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459号、(2013)户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6520.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5元、执行费已减免。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459号、(2013)户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中三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