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秀梅,女,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妮,女,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智斌,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公司,住所地:临潼区人民东路5号。被执行人王会民,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三申请执行人依据户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459号、(2013)户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6520.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25元、执行费已减免。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459号、(2013)户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中三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