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缪光寿与宋小建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2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缪光寿,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小建,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缪光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小建给付案件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