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缪光寿,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小建,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缪光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小建给付案件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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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缪光寿,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小建,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缪光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小建给付案件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