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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仝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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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某,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孩子抚养费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