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某,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孩子抚养费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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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某,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孩子抚养费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