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费某某,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小组给付工程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0元、执行费58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4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