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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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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费某某,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小组给付工程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0元、执行费58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4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