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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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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某,女,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武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654.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燕维

书记员:刘晓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