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某,女,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武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654.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燕维
书记员:刘晓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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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某,女,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武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654.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燕维
书记员:刘晓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