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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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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执行申请人刘某,女,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所所长。

一、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研究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阿英

书记员:赵珍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