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刘某,女,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所所长。
一、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研究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阿英
书记员:赵珍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