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616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为
书记员:沈化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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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616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为
书记员:沈化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