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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某与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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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执行申请人许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程某某,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

一、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阿英

书记员:赵珍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