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元月1日至8月31日的赡养费120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