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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某某等与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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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贾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2007年2月8日生,汉族,户县某某公司退休职工,系原告王某某之公公。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2012年5月12日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原告贾某某之次女。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罗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地收益款496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