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某某与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1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93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熊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熊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案件款34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