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5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61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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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5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61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