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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某与西安市某某工程总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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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5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61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