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43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路某,女,1995年9月4日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路某,男,1998年9月13日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68639.5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人薛某某、周某某对上述给付之款负连带赔偿责任。负担执行费93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