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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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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061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1800元。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