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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巩A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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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A,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B,男,195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2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C,女,194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D,女,195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4828.4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87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