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A,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B,男,195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2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C,女,194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D,女,195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4828.4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87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