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51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田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贾某某之妻。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罗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地收益款372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