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46年8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元及诉讼费10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筱会
书记员:李普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