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181.42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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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181.42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