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程某某,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
一、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阿英
书记员:赵珍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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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程某某,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
一、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阿英
书记员:赵珍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