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
民。申请执行人程纪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三去给付案件款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三去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58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为
书记员:沈化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