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3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