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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仝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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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4年2月13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表人王某,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父。被执行人仝某某,女,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8)户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03年年度抚养费72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087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天福审判员:弋行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