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4年2月13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表人王某,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父。被执行人仝某某,女,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8)户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03年年度抚养费72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087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天福审判员:弋行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