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某,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给付借款8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90元、执行费128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28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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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某,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给付借款8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90元、执行费128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28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