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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户县机械厂与太原清徐路桥公司汾西项目部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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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机械厂。住所地:户县草堂镇北转盘。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公司汾西项目部。诉讼代表人郭建生,系该项目部经理。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