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寇艳利,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可望,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11月20日前给付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焦建航
书记员:沈化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寇艳利,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可望,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11月20日前给付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焦建航
书记员:沈化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