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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寇艳利与李可望案件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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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寇艳利,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可望,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11月20日前给付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焦建航

书记员:沈化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