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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宝户与付思军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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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宝户,男,1953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思军,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6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11月20日前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30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