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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高计与陈永利赔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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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高计,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永利,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度赔偿金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