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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敏战与杨敏杰赔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户法执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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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敏战,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敏杰,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敏战依据(2007)户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敏杰给付赔偿款5604.64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07)户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