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高计,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永利,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度赔偿金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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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高计,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永利,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度赔偿金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