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锐,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启超,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依据户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803.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8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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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锐,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启超,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依据户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803.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8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