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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向田与石艳利赔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户法执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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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向田,男,194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艳利,女,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系新疆伊犁果脯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南雪琴,女,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向田依据(2006)户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艳利、南雪琴各给付赔偿款4381.73元,各承担诉讼费24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06)户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