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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吴天万与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行政调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江法行初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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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天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813-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三路**。法定代表人熊方圆,局长。

原告吴天万不服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工商行政调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天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万负担。

审判长:王大伟审判员:杨楠人民陪审员:陈刚

书记员:夏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