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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袁先福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江法行初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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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先福,男,汉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

原告袁先福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袁先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先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先福负担。

审判长:江朝丽审判员:杨楠人民陪审员:陈刚

书记员:夏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