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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4

原告杨小兰,周光虎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大石坝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江法行赔初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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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某,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二级精神残疾人,住重庆市江**。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周某某之妻,现住重庆市江**。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周某某之妻,现住重庆市江**。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大石坝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1-6),住所地重庆市江**大石坝大路村**。法定代表人邢秋生,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凯,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蓝先全,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大石坝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周某某、杨某某请求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大石坝街道办事处(下称大石坝街道)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原告杨某某,被告大石坝街道的法定代表人邢秋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凯、蓝先全到庭参加诉讼。因本院已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原告周某某、杨某某要求被告大石坝街道兑现承诺一案,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4年5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原告周某某、杨某某要求被告大石坝街道兑现承诺一案已审结。本案现已恢复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继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石坝街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二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二原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但在诉讼中不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退出诉讼程序,视为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杨某某撤诉处理。本案不收受理费。

审判长:江朝丽审判员:王大伟人民陪审员:陈刚

书记员:夏袁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