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70943074-5),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三村**。法定代表人陈虞滨,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柯旭,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继墉,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59713-1),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滨一路** 负责人游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重庆倍欣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9859-4),住所,住所地渝中区大坪正街**1-4)。法定代表人何卫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慈舰艇,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倍欣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21715-1)。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太太药业大厦**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余定勇不服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
审判长:江朝丽审判员:王大伟人民陪审员:郭敏
书记员:夏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