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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申诉人王选建请求长海县农林水务局赔偿损失和要求恢复生产一案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4)辽立一行监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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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诉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选建。委托代理人韩杰,系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选建因请求长海县农林水务局赔偿损失和要求恢复生产一案,不服长海县人民法院(2011)长立行初字第1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行终字第169号行政裁定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立二行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王怀忠审判员:姜丽审判员:高翔

书记员:崔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