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立才。被执行人杨华勇。第三人鲁秀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杨华勇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华勇与第三人鲁秀琴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夫妻存续期间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杨华勇的妻子鲁秀琴为被执行人,鲁秀琴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立才清偿全部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明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