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宪群。被执行人牛明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明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牛明海在本次事故中自身也受到了伤害,不能参加工作,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两个小孩需抚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伟审判员:王立新审判员:熊世学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