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少伟。被执行人杨海英。
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鄂襄城执字第00074号执行裁决书,限制被执行人杨海英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现因杨海英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英的出境限制,并发还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世学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