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樊金海利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存平,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平,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明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