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俊波。被执行人高银银。被执行人胡义洪,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兽医站王河街**。身份证号:42062119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俊波、高银银、胡义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俊波、高银银、胡义洪银行存款2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房地产、汽车、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世学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