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岭。被执行人李丹凤。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丹凤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房地产、汽车、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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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秦岭。被执行人李丹凤。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丹凤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房地产、汽车、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