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兴明。被执行人徐加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有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徐加全未按期限规定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徐加全与第三人刘平共同购买的车牌为鄂CXXX**宝马X6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明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