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路田,又名夏录田,男,195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因强奸罪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蒲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夏路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夏路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82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能保质保量且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担任勤杂工期间,能够从严要求自己,尽职尽责,不怕吃苦,脏活累活抢着干,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1479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7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夏路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路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路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六年六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月霞审判员:李长东审判员:齐进飞
书记员:沙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