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苗润涛,又名苗润海,男,198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闫家湾村委分水界村民小组。因盗窃、销售赃物罪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以(2007)靖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执行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苗润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苗润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苗润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造思想,积极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全身心的投入改造之中。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勇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防疫站担任护理期间,服从劳动分配,坚守劳动岗位,认真负责,不怕苦、不怕累,遵守操作规程,精心护理病犯,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扬。该犯自2011年03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289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28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苗润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苗润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苗润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月霞审判员:李长东审判员:齐进飞
书记员:沙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