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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环案执行裁定书00468-1

(2013)襄城执字第004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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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环。被执行人欧阳焦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有一辆别克凯越小汽车(车牌号为鄂FF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所有的车辆壹辆(车牌号为鄂FFXX**)。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明杰

书记员:吕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