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环。被执行人欧阳焦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有一辆别克凯越小汽车(车牌号为鄂FF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所有的车辆壹辆(车牌号为鄂FFXX**)。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明杰
书记员:吕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