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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李玉生、李国强等执行裁定书

(2013)菏开执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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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负责人王瑞璞,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玉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强,农民。被执行人张朝训,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执字第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军审判员:宋时灿审判员:葛广科

书记员:王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