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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兴森与张学丽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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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兴森。被执行人张学丽。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兴森申请执行张学丽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丽的银行存款351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郑宏辉

书记员:刘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