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伟雄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伟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强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平审判员:周辉审判员:陈鹏飞
书记员:杨向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