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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润滢与梁灿明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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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润滢。委托代理人王改玲。被执行人梁灿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润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灿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梁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灿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梁灿明银行存款2141.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